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物理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物理系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证的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国家统一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物理系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去,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物理系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与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物理系就业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指导课授课。
2、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3、负责本系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审查和计算机软盘上报工作;
4、了解和掌握本系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5、负责接待本系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访;
6、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定工作;
7、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系毕业生参加人才市场;
8、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建议就业计划和计算机软盘上报工作;
9、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和文明办理离校手续工作;
10、完成学院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填写《唐山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3.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院)合理的就业安排;
4.接受系、专业等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院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
6.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7.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求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接收、见习期考核管理、转正定级等阶段。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一般应安排在1月~4月。
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可持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就业推荐表收集就业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到的需求信息汇总,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院协商签订就业协议后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如实填写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能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计划不落实,由本人承担后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专业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仰教育、改革与形势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服从毕业就业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
第十四条 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后一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五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工作,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放在节假日。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学院举办的以系为主体的院内人才市场,与其他高校联办人才市场,以及部委、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的程序
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系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双选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院毕业生指导中心下发,经系签署意见后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就业协议书,经系签署意见、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未经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就业协议无效。
3.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签证,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需违约的,要办理解约手续。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十七条 贯彻平等竞争,优生优选的基本原则。物理系有权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国家重点部门和岗位就业,有权不派遣毕业生到影响学校整体就业方案平衡的单位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物理系推荐,毕业生自己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或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本、专科毕业生的建议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由物理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到证》。
第二十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研究生(含双学位)的毕业生,在物理系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提出不再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物理系将按其培养类别等同其他同学就业情况处理;在物理系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一律回来源地区就业,落实单位后,按调整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必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物理系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毕业生,物理系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二十三条 结业生由物理系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院)将其档案、户口及粮油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一周以内按派遣单位通过市机要局寄发。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与学院学生处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档案需收取档案管理费和邮递费。
第八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物理系不予受理。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考取研究生、双学位的;
2.因学院方面而造成的计划、协议等无法落实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需要毕业生回去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5.个人的档案材料;
6.派遣证、户口;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立物理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院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