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13

唐山师范学院

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学院、部门要十分重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培养方案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订实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教师,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

第七条 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验室全面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通过吸收学科发展、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努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学生科研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第九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承担国家、省()各级科研课题,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条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人员、设备、技术优势等条件,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款,设立实验技术开发项目,鼓励、支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

第十二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物品的检查,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50万元以上。

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4.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200平方米以上。

5.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士)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6.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前,必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八条 采取多渠道集资的方法,加大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积极组织申报财政部、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省部共建教育部、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建设层次和水平。

第二十条 各单位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一般由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论证同意,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并给予投资。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撤销实验室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学校直属的管理体制,其他实验室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职能部门,协助分管校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协调全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由一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并确定实验秘书一人,总保管员一人,仓库保管员和记帐员的设置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各自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学院提出人选,经学校审定后,学校下文聘任任命。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建设及全部物资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团结一致。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是对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决策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现网络化、科学化管理,通过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九条 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如私人物品等)。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实验室的仪器、药品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准抽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材料、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要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实验人员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实验室管理的基本技术力量,是学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选择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士)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领导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

2.拟订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财政部、财政厅和学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编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会同教学、科研负责人研究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审定或参与编制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教学、科研实验任务。

4.贯彻上级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订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和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5.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实验耗材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检查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进展,提高实验质量;督促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6.制订并贯彻各类实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人员的聘任、工作安排、进修培训和考核、奖惩。

7.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总结、评比、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8.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人员由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组成。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一)实验教师职责

1.实验课教学实行实验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自编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考试、考查等。

2.认真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进度表。

3.认真备课,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试做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见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写好实验教学教案。

4.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防火、卫生等方面的教育;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点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对学生实验与操作进行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

5.配合实验室工作人员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督促学生填写《仪器设备运行记录》。

6.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解答学生试验中发现的问题。

7.参与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对学生作一些理论及实践教学方面的指导。

8.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做好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全部管理工作。

2.做好实验教学前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

3.参加实验教学活动,与实验教师一起预做实验,以掌握和熟悉实验教学的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4.在学生实验时,作必要的巡回视导,解答学生的疑难,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5.实验结束后,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及时收回借出的工具、器材,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建立《实验教学档案》。

6.与实验教师密切合作,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革新实验内容与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

7.开放实验室,为学生的课余实验活动提供条件。

8.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负责,学习和掌握有关知识和业务技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经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总帐及其计算机处理,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3负责办理购入或调入仪器设备的建账和设备标签的粘贴;办理仪器设备的维修、报损、报废、调拨、出借手续;负责追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因,执行赔偿制度。

4.编制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申购计划;负责学校委托自购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易耗品的采购,并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5.负责办理实验材料、易耗品的验收入库和领用出库手续,并做好入库、出库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

6.做好库房物品的管理及安全卫生工作,防盗、防火、防霉烂变质。

7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工作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重视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引进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到实验室工作、设立实验教学特聘岗位、评选实验技术成果奖等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 科学定编,合理设岗,实行实验人员队伍岗位责任制。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九条 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作的实验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工作的性质,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各种险情隐患。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实施准入制,凡考试不达标者不得从事实验活动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七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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