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科研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学校学术氛围、尽快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学术水平,实现学校内涵建设的总体目标,并为学校实施科研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分级聘任提供量化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范围。
一、科研业绩量化的业绩范围限定在《唐山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分类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分类认定办法》)中涵盖的内容并符合《分类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未在《分类认定办法》中界定的内容不纳入科研业绩量化考核。
二、科研业绩量化办法主要针对署名作者单位为唐山师范学院的我校教师的科研工作;对已标明其他单位名称,未标明唐山师范学院,但以脚注等形式标明作者单位为唐山师范学院的可按相应级别的50%赋分;科研工作量按年度进行统计,不重复统计,总分值不设上限。
第三条 计量单位。
科研业绩量化以分为计量单位,精确到两位小数。
第四条 业绩分享。
学术平台属特殊团队项目,成员得分单独指定。除学术平台外,由多人合作取得的科研业绩按以下方式分别赋分。
一、业绩权重。
合作完成的科研业绩按合作人数及署名次序根据下表分配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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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作
|
三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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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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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署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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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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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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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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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署名人
|
4
|
3
|
3
|
第三署名人
|
|
2
|
2
|
第四及以后署名人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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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享赋分。
对合作完成的科研业绩,某一合作者的赋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单项业绩总分×该合作者所占权重÷所有合作者所占权重之和。
第二章 科研业绩量化赋分标准
第五条 学术论文量化赋分标准。
一、基础赋分。
论文发表后,根据《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类别,按以下标准赋分。
论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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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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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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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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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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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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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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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类
|
H类
|
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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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0
|
40
|
30
|
20
|
10
|
2
|
1
|
二、检索赋分。
1.论文被检索机构收录后,按以下标准追加赋分。
检索
|
赋分
|
备注
|
被SCI、SSCI、A&HCI、ISR(科学评论索引)收录
|
6
|
|
被EI、CSSCI、CSCD、《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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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被《人大复印资料》、MR(美国《数学评论》)、PA(美国《物理文摘》)、《CA》(美国《化学文摘》)、《BA》(美国《生物学文摘》)收录
|
2
|
|
2.同一论文被多次收录的,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算收录得分。
第六条 学术专著按每万字1分的标准赋分。
第七条 智力成果按类别和社会经济效益赋分。
一、基础分。
智力成果按以下标准赋基础分。
智力成果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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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B类
|
C类
|
赋分
|
30
|
20
|
10
|
二、效益分。
智力成果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加赋分。
1.专利和软件以转到我校指定账户的转让费为依据,每万元追加1分。
2.教材、文学作品以第二次及以后印次的发行量为依据,每千册追加1分。
第八条 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到账经费赋分。
一、基础分。
各类别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赋基础分。
科研项目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赋分
|
50分
|
30
|
10
|
5
|
二、经费赋分。
科研项目以转到我校指定帐户的经费为依据,每万元追加1分。
第九条 经鉴定的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赋分。
科研成果类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E类
|
赋分
|
30
|
20
|
10
|
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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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科研奖项根据类别和获奖等次按以下标准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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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B类
|
C类
|
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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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或一等奖
|
120
|
60
|
20
|
4
|
二等奖
|
100
|
40
|
10
|
3
|
三等奖
|
80
|
20
|
5
|
2
|
其他等次
|
60
|
10
|
3
|
1
|
第十一条 对学术平台不赋总分,不限人数,根据学术平台类别和参与者角色直接给每个参与者赋分。
一、参与者角色分为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秘书、学术带头人和一般参与人。每一学术平台只能有一名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一名学术秘书;每个研究方向只能有一个学术带头人;一般参与人必须承担具体的学术研究工作或平台建设工作。
二、根据学术平台的类别和每个参与人的角色,每年按以下标准给每位参与人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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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B类
|
C类
|
D类
|
负责人(学科带头人)
|
60
|
40
|
30
|
10
|
团队秘书
|
30
|
20
|
15
|
5
|
学术带头人
|
30
|
20
|
15
|
5
|
一般参与人
|
20
|
15
|
1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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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度科研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对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及包含这些人员的部门每年考核一次科研业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考核时间在次年春季进行。
第十二条 在合作完成的科研业绩中,署名唐山师范学院的、排名最前的合作者为该科研业绩责任人。科研业绩责任人应及时将科研业绩录入我校科研业绩管理系统并协助科研处完成业绩核实与类别认定工作。类别认定有分歧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在考核工作开始前仲裁。
第十三条 专职教师的基准分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确定,见下表。
聘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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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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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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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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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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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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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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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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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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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级
|
基准分
|
20
|
18
|
16
|
12
|
10
|
8
|
6
|
5
|
4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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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职教师的基准分减半。
一个部门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准分之和为该部门的科研业绩基准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期内的各项业绩得分之和为个人科研业绩原始分,个人科研业绩原始分除以个人科研业绩基准分为个人科研业绩标准分。一个部门的所有参与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业绩原始分之和为该部门的科研业绩原始分,部门科研业绩原始分除以部门科研业绩基准分为该部门的科研业绩标准分。
第十五条 个人和部门的科研业绩考核等次根据科研业绩标准分按下表所列条件确定。
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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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
|
达标
|
良好
|
优秀
|
科研业绩标准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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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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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